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原油和成品油的流通管理,保障能源供应的安全稳定 ,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油和成品油的生产、储存 、运输、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 原油和成品油的生产管理
第三条 生产许可
从事原油和成品油的生产活动的单位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生产活动。
第四条 质量管理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原油和成品油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
第五条 安全生产
生产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原油和成品油的储存管理
第六条 储存设施
储存单位应当建立符合安全标准的储存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储存的原油和成品油不受污染和泄漏。
第七条 进出库管理
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进出库管理制度 ,按照规定记录原油和成品油的进出库情况,并确保进出库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
第八条 质量控制
储存单位应当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对储存的原油和成品油进行定期检测 ,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第四章 原油和成品油的运输管理
第九条 运输工具
从事原油和成品油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条 运输许可
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原油和成品油运输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运输活动。
第十一条 安全防护
运输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原油和成品油不受损坏、泄漏或污染 ,并遵守相关运输安全规定 。
第五章 原油和成品油的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 销售资格
销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原油和成品油的销售资格,并按照资格的规定从事销售活动。
第十三条 价格管理
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价格政策制定和执行原油和成品油的销售价格,并确保价格公平合理。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
销售单位应当加强对销售的原油和成品油的质量监督 ,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
第六章 原油和成品油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环保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保要求使用原油和成品油,防止污染和浪费。
第十六条 安全用油
使用单位应当确保原油和成品油的储存和使用符合安全规范,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 ,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主管部门所有。